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回首頁

:::

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292

一、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時至1100 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    預約辦理:請於接見日之前二個上班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89-570381)提出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監受理狀況(總務科承辦人:089-570117),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至接見室報到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可縮短等待收容人提帶時間。

 

二、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監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監查驗。

 

三、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律見室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三)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四)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五)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接見室承辦人:089-570741取消預約。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