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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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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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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二、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三、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問2】   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一、受刑人

級數

對象

第四級

親屬

第三級

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第二級

第一級

不適用累進處遇(未編級)

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通信之對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五、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問3】   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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