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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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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0
  • 資料點閱次數:1410

【問1】 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二、每1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1次,每次以1萬元新臺幣為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10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三、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 、匯票或本票為限。

 

【問2】 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1次,受刑人每3日收受1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此管制。

(二)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農曆除夕至初五、1月1日至2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問3】 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1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1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3件為限。

(二)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1件為限。

(三) 圖書雜誌,每次以3本為限。

(四) 信封50個、信紙1百張。

(五) 郵票總面額3百元。

(六) 筆3支。

(七) 親友照片3張。

(八) 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4】 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一、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一) 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 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七) 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二、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5】 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一、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條至第7條規定辦理。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6】 接見時得否送入米飯、麵食類等主食?

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8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函提示,各機關就外界送入飲食之審查,不得僅因認其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而逕予拒絕。惟如機關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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