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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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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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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收容人(禁止接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2】   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為便利無法於平日辦理接見之民眾,本所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辦理之日期,機關將預先以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接見室之布告欄等適當方式對外公開。

三、欲辦理接見之民眾,請於前述有辦理接見日之上午08:3011:00及下午13:3016:00至本所辦理。

 

【問3】   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一、接見辦理流程如下:

(一)   至接見室服務台填寫接見申請單。(欲送入飲食或物品,須另填寫寄物申請單)

(二)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三)   辦理送入飲食、物品之登記及檢查。

(四)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

(五)   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六)   送入金錢及購買百貨,請於接見完畢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相關限制規定,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接見每次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問4】   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物品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於收容人入機關時,機關均請渠等自行填寫「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倘為勾選同意欄位者,始得提供查詢;另涉及個人隱私(如罪名、刑期、出監日期等)之資料部分,仍請逕詢收容人為宜。

 

【問5】   機關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者。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者。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問6】   機關中止接見之理由為何?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形,或接見人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時,戒護人員得中止接見。

 

【問7】   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一、受刑人

級數

接見次數

接見對象

第四級

每星期1

親屬

第三級

每星期接見1次或2

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第二級

31

第一級

每日1       

不適用累進處遇(未編級)

每星期1

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1);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1);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2);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接見以每週1次為原則(1);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至2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接見以每週2(2)為原則;第一等受處分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管理及紀律。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問8】   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9】        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依相關法規或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機關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問10】    為何禁止接見被告不能辦理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申請接見呢?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二、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通知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問11】    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辦接見?

一、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即時聯繫。

二、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增加接見次數或為其他彈性調整措施。

 

【問12】    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一、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收容人得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二、辦理方式: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

三、任一方收容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問13】    請問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一、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二、申請對象及理由:

(一)   收容人:

1.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        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        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二)   請求接見者:

1.        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

2.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

3.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      具身心障礙情形。

(5)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三、接見次數及時間:除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外,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接見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四、接見人數: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五、提出申請期間及所需證明文件:

適用對象及相當理由

提出申請期間

提出證明文件

收容人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於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提出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其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其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接見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機關得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依實際需要提出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請求接見者

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年滿65歲或未滿12

身分證明文件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相關文件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身分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相關文件

具身心障礙情形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個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依實際需要提出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六、申請程序:

(一)   於前述申請期間向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   機關於審查後,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以電話查詢。

(三)   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四)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一)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三)   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之。

(四)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八、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問14】    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可以,相關規定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對象:以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且在本監已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

(一)   電話預約接見:撥打本所接見室專線089-570741辦理。

(二)   現場預約接見:親臨本所接見室登記處辦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接見家屬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二)   完成預約後,如家屬未能依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天(上班日),以電話告知本監接見登記處(089-570741)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三)   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於假日及春節期間。

(四)   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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