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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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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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時至11:00 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 預約辦理:請於接見日之前二個上班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89-570381)提出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監受理狀況(總務科承辦人:089-570117),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至接見室報到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可縮短等待收容人提帶時間。
二、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監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監查驗。
三、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律見室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三)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四)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五)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接見室承辦人:089-570741取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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