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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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為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二、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二條: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第四條: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
(三)、第五條:修正檢討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
(四)、第六條: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
(五)、第七條: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
(六)、第八條: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減少送入爭議。
(七)、第九條: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
(八)、第十三條: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刪除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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